* 2008-11-08
* 中國時報
* 【陳嘉銘】
十一月六日,陳雲林離台前一天,馬總統會見陳雲林的重頭戲登場。數日來馬總統親自主持內政部維安輿情匯報,警政單位已經累積了極大的心理壓力;部分執法人員幾日來濫權執法,所引起的人民積怨也累積到了最高點。當天晚上,終於發生了台灣近廿年來最嚴重的警民肢體衝突。
日本媒體評論普遍認為,這次判決第一次認定國會「怠於立法、怠於法律修訂」,是「立法不作為」,這一點勢必對今後司法制度改革、憲法訴訟和行政訴訟等各方面產生長遠的影響與衝擊。
[08/23-10:03:45]
不是暴動,是反奴抗暴!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北縣新店)
高雄捷運公司的「外勞」抗爭事件,媒體多以「暴動」稱之。而輿論與政府相關單位的關切,似也集中在「是否繼續引進外勞」、「將帶頭者遣送出境」等表象,儼然把外勞當作「問題製造者」。但若對這些被稱為「外勞」的移工在台處境稍有了解,就會發現他們的生活與工作條件,早已違背了文明國家的最低人權標準。稱之為國際法上的「強制勞動」甚或「奴役」,絕不為過。如果不改善這些非人化處境,那麼外勞的激烈抗爭,就像從前美國黑奴層出不窮的流血抗暴事件一樣正當,絕不能單以「非法暴動」視之。
舉例而言,「防止人口販運公約」、「禁止奴隸公約」、「禁止強制勞動公約」以及「移工與家庭成員權利公約」(簡稱「移工公約」)等重要的國際規範,均明文禁止「強制勞動」,並將強制勞動等同於奴隸制度。且「強制勞動」並不限於直接的暴力壓迫,也包括身體或行動自由的限制與威脅,以及濫用法律程序施壓。台灣雇主對移工常用的「扣留」(或稱「保管」)護照、扣押工資、限制行動自由,以及動輒恐嚇「遣返回國」,在前述公約與國際實務來看,都已構成非法的「強制」,而使得身處外地的移工處於「奴役狀態」。尤有甚者,對照美國國務院在二○○五年發布的人口販運報告,由於有著前述的慣行,台灣的雇主甚至是整套外勞法制,都有構成「販賣人口」而遭制裁之虞。
勞動基準法第五條雖有禁止強制勞動的規定,就業服務法也禁止雇主非法扣留護照,但實務上仍層出不窮。本案中外勞的護照被付之一炬,應該也有「代為保管」的措施。這顯示我國實務對「強制」、「非法」的解釋與執法態度,大有問題。至少「保護不足」,等於放任雇主以各種手段奴役移工,同樣在人權標準上站不住腳。而且這些基本權利,是不能以「契約自由」來加以限制的。即便勞工在形式上「同意」,雇主的行為仍然可能構成「非法強制」。
此外,我國容許雇主對外勞「僅需支付基本工資」,牴觸了「移工公約」第廿五條以及「外國人權利宣言」有關「與本國人同工同酬」之要求;雇主既控制移工的居住行動自由,又不為他們裝設可收訊母國節目的電視設施,亦有拒絕移工公約第十三條「跨疆界收訊自由」之虞。
或許會有人認為:外勞權益受損,可循合法管道尋求救濟。但現實是:爭權益的外勞,往往在爭議尚未處理結束,是非未明之前,就被警方甚或仲介遣返回國。即便有幸留下來硬撐過司法途徑,在語言及各方面資源欠缺的情況下,憲法上的訴訟權也難以提供有效保護。國際公約多要求國內司法制度應提供外國人適用之語言,同時在移工提出申辯與審查之前不得執行遣返處分,但我國的移民法制完全沒有顧及這些人權法上的基本要求。
一向只把人權當嘴皮武器用的政府機關,或許不會將人權公約放在眼中。但保障移工最起碼的基本權利,已成為國際趨勢。國際移工跨海而來,為「咱台灣人」的建設貢獻心力,承受剝削,乃至在職場災害中粉身碎骨。然而,我們回報的是什麼?不公平的勞動條件、薪資被扣無法自由使用、行動不自由還經常受不法或欺騙式的威脅、護照被扣留,而且沒有正當管道可提供有效救濟…試問如果這樣的待遇發生在你我身上,要不要反抗?
【2005/08/23 聯合報】
因此,他們建立公平貿易標籤制度,只要從第三世界國家進口之商品(咖啡豆、可可豆、糖、米等)符合標準,就發給公平貿易標籤。要符合公平貿易標準,收購商必須以保證價格、長期契約關係向第三世界國家農民購買,以確保他們的基本收入。收購商並要提供一筆保障基金協助當地社區發展,當地的生產組織則是實施民主參與的小型農民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