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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濫權比民眾脫序危險

* 2008-11-08
* 中國時報
* 【陳嘉銘】

 十一月六日,陳雲林離台前一天,馬總統會見陳雲林的重頭戲登場。數日來馬總統親自主持內政部維安輿情匯報,警政單位已經累積了極大的心理壓力;部分執法人員幾日來濫權執法,所引起的人民積怨也累積到了最高點。當天晚上,終於發生了台灣近廿年來最嚴重的警民肢體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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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邦交國數迷思 尋找正確的外交戰場

◎ 陳長文

報載,外交部長表示我國與萬那杜的邦交可能生變。其實,類似這種「外交戰」的戲碼,從國民黨政府執政時期,特別是一九七九年美國承認中國大陸以後,即一直存在。近年來,諸如貸給巴拉圭的相當於一百三十多億元新台幣,這筆貸款在五年免息後,巴方仍無力償還,未來只怕是一筆呆帳;哥斯大黎加挪用我國的經援款項來支付外交部薪水;我國花了二億台幣在巴拿馬捐造的兒童博物館卻遭閒置;大把大把的鈔票捐到他國元首名下的私人基金會等等情事時有所聞。一次次地折了金錢,損了尊嚴。不知大家可曾想過,我們可能選的是一個「錯誤的戰場」呢?

日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蕭美琴委員表示:「例如,賴比瑞亞政權遭到全世界唾棄,台灣卻仍須維持與賴國的關係,這些都是台灣的悲哀,也是台灣外交必須正視的問題。……大國不歡迎台灣支持某些政權不穩定甚至貪污、販毒的國家,台灣若不改變外交思維將會被邊緣化。」這實在是很簡單的道理,如果,你是賴比瑞亞的人民,看到台灣資助國內腐敗的政客,你作何感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如果,你不喜歡國內的官員是貪官污吏,就不要去別人的國家製造貪官污吏,不是嗎?

政府斤斤計較多一個邦交國或少一個邦交國,計較到無所不用其極,計較到在國外出盡洋相,計較到花錢賄賂他國首長敗壞其他國家的風紀,有沒有問過只怕連小學生都知道答案的問題:「我們叫不叫『中華民國(或台灣)』,幹嘛要萬那杜、賴比瑞亞、巴拿馬承認?」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什麼是「國家」,一般都會援引一九三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蒙特維多關於國家權利與責任公約」(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f 1933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條規定作說明,該條列舉了下列國家的要素:「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一)固定的人群;(二)確定的疆界;(三)政府;(四)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其中第四項,「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大概就是政府拚命「買邦交」的緣故。這可說是一種對國際法的「認識不清」。

首先,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未必是以「邦交」來衡量的。實質的外交關係如經貿關係或我國以各種經濟實體、貿易實體、漁業實體名義參與國際社會,或許更是一種「與他國交往能力」的展現。

其次,就算執迷於「邦交」,這形式條件中,也完全沒提及要有多少「數量」的「邦交國」才算成就這第四條件。是一個,還是一百個?反正只是想達成象徵性的意義,那二十七個小國,和一個小國的邦交,有什麼差別?反正「有」就好了,不是嗎?因此,就算要「買」這象徵性的「形式」邦交,我們也只需要買一個就夠了,何必讓一堆二十幾個國家對台灣予取予求?而且從好的方面來看,集中力量、資源扶持一個國家,把台灣的民主、經濟經驗移轉給這一個國家,直接並實際地嘉惠該國的人民(而非政客),發展更堅實的邦誼,成為真正的「兄弟之邦」,這不是更有意義的事嗎?

第三,依照國際法承認理論的通說,係採宣示說,亦即台灣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在國際法上並無仰賴於他國的承認。

筆者能體會政府想要讓「台灣走出去」、增加國際能見度的用心。但力氣實在是用錯了方向。如果那幾百億買邦交的錢,拿來賑濟世界各國的難民、資助全球愛滋病的防治,以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並將對全球工業生產形成極大衝擊的「京都議定書」為例,其中即有以「植樹」扣減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的規定,政府也可以用龐大的買邦交經費去第三世界國家植樹,一則打造綠色國家形象,二可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對產業的衝擊。

與其繼續這種「餓死自己卻枉做小人」的外交政策,政府實在應該好好善用有限的人民鈔票,做一些真正有益國家外交的事。

20041210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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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5.07 
正視外交的結構性脆弱
陳長文

 巴紐外交醜聞愈演愈烈,筆者認為,若非台灣的外交作為有其結構性的脆弱面,政客、貪官、奸商、掮客也難在從中巧詐民脂、豪奪國庫。因此,個案中的貪瀆不法固應追究,但結構性的脆弱面更應正視,那要如何「正視」這個結構性的脆弱呢?容筆者從近日的二個新聞談起。

 新聞一:緬甸的風災逾萬人死,待國際救援;新聞二:劉兆玄在接受電視訪問時表示,「金錢外交」要完全免除並不容易,且「太唱高調」。當這二個新聞標題浮過眼前,筆者腦海中閃過的關鍵字就是「金錢外交」,「金錢外交」定義是什麼?劉準院長是依據那一種「金錢外交」的定義,來斷言免除金錢外交的說法「太唱高調」?

 第一種如果,若金錢外交指的是,當熱帶氣旋「納吉斯」襲擊緬甸,造成萬人喪生,十數萬人受災時,台灣慨然允諾成立「三千萬美元」的賑災基金,投入非邦交國緬甸進行人道救援。那麼,筆者認同「金錢外交」萬分有必要;若金錢外交指的是台灣撥出「三千萬美元」協助邦交國(或非邦交國)興建嘉惠弱勢民眾的醫院、派出農業技術團隊協助落後地區、協助改善落後地區的教育、認養貧童……。那麼,筆者百分之百的贊同「免除金錢外交」的論調「太唱高調」。

 第二種如果,若金錢外交指的是,台灣拿出金錢、不問用途的給外國政客換取邦交,任何主張用「金錢」換取「外交」仍屬必要(顯示政績)的官員,都該是我們聲討的對象!

 二○○四年底筆者寫了一篇文章〈走出邦交國數迷思 尋找正確的外交戰場〉,而外交部也為此召開了座談會。到現在,我的想法仍沒有改變。

 我國擁有的二十三個邦交國總數佔世界不到百分之十三。但如果加總邦交國總人口數計算其佔世界人口的比例,則不到百分之一點五。若以面積算,則不到百分之一點二。

 從這樣的數據中,難道還看不出,拿三千萬美元想買一個巴紐邦交,錢還被掮客A走,是多麼可笑的事嗎?大家覺得台灣多了或少了這一個邦交國,又如何呢?

 當我們花大錢想要在帳面上增加一些「邦交國」,官員可曾捫心自問:這樣的「邦交」有意義嗎?這些國家中一旦出現執政輪替時,我們買下了前一位執政者,不代表買下了後一位執政者,那是否代表還得「再買一次」?其次,這種金錢為後盾的「外交購買」,絕大時候會涉及到檯面下的政治獻金,不但會牴觸他國的法律,更是極不道德的。

 最後,筆者相信,巴紐醜聞那消失的「三千萬美元」如果交給劉準院長、歐準部長來運用,他們會用在前文的「第一種如果」。正如同約莫在同時,總統當選人馬英九在家扶表揚活動中所言:台灣認養貧童的人數,在全世界排名第五名,這是台灣在國際展現實力的最好方式。

 在台灣財政萬分拮据的此時,我們與其繼續這種「餓死自己卻枉做小人」的外交政策,為了無意義的邦交國數字,不如以透明的方式,結合國內非政府組織團體將外交資源用於世界上落後地區的公益慈善工作上。如此,台灣才能得到國際社會的尊敬,才是有意義的外交作為。

 (作者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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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0.12 
情慾日記不該被過度保護
陳英淙

 貴報報導,已婚的吳姓女教師在五年內寫了八本日記,內容詳細描述與四名男人劈腿的時間、地點,吳女的丈夫無意間發現這些情慾日記後,以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告上法院,一名外遇對象已主動坦承,其餘三人則全盤否認通姦。檢方表示,吳女的日記屬於法律所保障的隱私,因此,即使內容提及偷情的情節,亦絕對不能拿來論定偷情的事實。問題在於:法律果真絕對保障情慾日記?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處理過類似的個案,其事實如下:甲被控謀殺罪,並判刑確定,法官所根據的是案發前八到十七個月之間,甲在其日記上所記載的內容。該日記在甲住處的房間內被找到,之前並沒有人翻閱過甲的日記,甲亦未曾向任何人透露。被逮捕後,法院移請心理專家鑑定,鑑定仍以日記為本,並和甲進行訪談,結果相當不利於甲,法官遂據此認定甲為凶手,當上訴遭駁回之後,甲提請聯邦憲法法院解釋。

 日記是隱私權保護的標的,這是人權思考的第一步;其次,法官拿日記當作判刑的根據,顯然侵犯了隱私權,這是人權思考的第二步;最後,憲法如果證明法官的做法是正確的,則法官侵犯隱私權是合憲的;反之,則是違憲,這是人權思考的第三步,稱為三階段審查,此乃判斷人權有無遭到侵犯的基本邏輯思維,其中,最困難的在於第三個步驟。

 事實上,不論情慾日記也好,謀殺日記也罷,直指核心的問題是:日記能否作為刑事處罰或民事侵權的依據?問題背後的真正意涵是:侵犯隱私權可否取得憲法上的同意?如果憲法同意,則日記即可作為刑罰或侵權的根據。

 憲法就此提出三個判準,第一,當事人保持秘密的意願;第二,日記的內容是否為不可替代的人格屬性、以及以何種方式和程度觸及人格的範疇和社會的共同利益;第三,日記是否可採用,端視其內容的性質和意義。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審理謀殺日記一案,結果認為合憲的和違憲的法官各占一半,依彼邦的法律,兩方票數相同,案子遭駁回。換句話說,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法官以日記作為刑事處罰的根據,可以取得憲法上的正當性,因此,並沒有侵犯隱私權。論證的理由在於,其一,甲保持秘密的意願並不十分強烈,經由日記的紀錄,內在的思想已流露無疑,形同自我出賣已策劃的陰謀;其二,日記的內容鉅細靡遺地記載暴力犯罪的過程,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懼,強烈地危害社會治安;其三,現場發生的種種與日記所描述的一模一樣。

 反觀情慾日記案,吳女的丈夫是在打開吳女的抽屜找手機時,才發現五本情慾日記,抽屜與日記並未上鎖,證明吳女的隱私期待並不強烈,而且打開抽屜找東西,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中,實屬常情;其次,情慾日記以自己為女主角,將偷情史全都錄,不但詳述與情夫翻雲覆雨六小時,連偷情對象向她求婚的經過也一併寫進去,不僅違反現行禁止規範的價值觀,且讓其夫在公不公開的兩難之中,承受戴四頂綠帽的壓力,顏面盡失;最後,由其中一名男子的坦承不諱,到接受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來看,情慾日記是吳女婚外情慾史的告白,已屬無庸置疑。

 任何人權,包括隱私權,都不是天條,人權的保護切勿過猶不及,吾人檢驗是否違憲時應謹守三階段審查,社會公理才能獲得維護,司法公信才能深入人心。

 (作者為長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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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0.12 
觀念平台:主權與人權
林照真

 台灣社會最近為了參與聯合國引發一連串「主權」爭議事件,使得台灣民間力量撕裂,社會衝突上升,又與美國關係惡化。同一時間的新聞報導指出,早已失去「主權」的流亡西藏政教領袖達賴喇嘛,將因「人權」貢獻,於十七日接受美國國會頒贈象徵至高榮譽的「國會金獎」。台灣與西藏在當代史中都無法避免「主權」與「人權」的政治糾葛,只是,如何解脫,達賴喇嘛早已參透,台灣卻還在迷惘中。

 在中共眼中,達賴是分裂主義者。中共以「主權」觀點醜化達賴,繼以強大政經力量要求國際社會屈服。各國懾於中國的強盛,沒有一個國家承認西藏流亡政府的合法性;西藏流亡政府設在各國的辦事處,都是「變裝」出現;達賴喇嘛固然有許多機會和各國政要會面,但都是「私人會面」;各國領袖在公開場合都是以「宗教領袖」稱呼達賴喇嘛,而非西藏政教領袖。

 喪失「主權」是西藏流亡社會最大的痛苦。他們沒有國家,從達賴喇嘛到剛剛從邊境偷渡過來的西藏孩童,都是流亡者。既然國家民族如此需要,已經擁有國際聲望的達賴喇嘛,更是該藉機為「西藏主權」發聲,以立千秋之大業。但是達賴沒有這樣做,他反而放棄「西藏獨立」的主權論述,改從「人權」角度出發,不斷要求中共釋放西藏政治犯、重視西藏文化與教育等西藏人權議題,並懇求國際社會聲援他。

 達賴喇嘛當然知道,「西藏獨立」訴求具有極強的情感號召力;但他更知道,「主權」議題缺乏延展性,利害關係極大,只有「人權」觀點,才能在國際上找到發聲的空間。於是,他甘於承受部分藏人指責他逃避主權的神聖大業,轉而堅定地耕耘國際公民社會那塊豐腴的土壤。流亡西藏傾全力在西方校園與民間等基層扎根,促使許多關心西藏的人藉著寫書、拍紀錄片的方式,將西藏人權議題傳達出去。

 台灣與西藏一樣,希望可以爭取國際同情,台灣有更多籌碼,但相對於西藏的「人權」訴求,台灣卻始終突顯「主權」議題。

 在國內,二○○八年總統大選逼近,選戰議題呈現高度的「主權」爭論。在海外,台灣投入大筆經費進行主權遊說,錢多半進了公關公司口袋,卻看不到扎根民間的績效。前陣子聯合國年會召開前,台灣又是傾全力動員友邦聲援,但是陳水扁總統卻在與友邦舉行的高峰會議中被噤聲,亦未見友邦的民間社會聲援台灣。

 台灣在「主權」問題上頻頻受阻,但是台灣「人權」同樣有滿腹委屈。最明顯的例子是,爆發SARS的全球恐慌期間,國際間開始注意到台灣被拒絕在「國際衛生組織」之外的現象。當中共代表吳儀與隨從官員擺出「誰理你們啊?」的蠻橫姿態時,台灣全民憤慨,「人權」議題讓台灣內部忘了藍綠那條分界線。

 無奈,為了選舉動員,多年來台灣一直採取「重主權、輕人權」的策略。如果按照台灣的政治邏輯,西藏流亡政府必須有人承認,才能夠在國際運作;但是,達賴喇嘛卻放棄「主權」論述,走了「人權」訴求的路子。經過數十年的努力,終於吸引更多人一起高唱西藏亙古的高原史詩,藏人臉上歷經風霜的線條,一直是攝影機下最動人的曲線。

 台灣也有高山與深水,人民更是多情與直率,但在主權訴求下,人權觀點卻受到輕忽。關於這點,實在不應再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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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1:15:55]
中國時報 2007.10.01 
台灣司法的「東方性」
南方朔

 台灣司法被政治權力所役使已久矣。最近特偵組對謝蘇呂游等人特別費案所做之處分,引發雙重甚至多重標準之譏,可謂再次顯露出台灣司法沉?的嚴重性。當初案件在特偵組分案時,抽到的檢察官與馬英九特別費重疊,當時輿論普遍認為人的重疊將有助於標準的重疊,而今所顯示的卻是同樣的人原來還會有不一樣的標準,這種價值判斷的分裂症和其顯露的黑暗性,已有必要讓我們重新思考「法文化」的問題了!

 稍微熟悉西方法律運作的,當知把司法起訴案件辦到像台灣這樣標準雙重或多重的,在外國幾乎絕無可能發生,原因即在於「法的普遍性」,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價值判斷的普遍性」,早已被視為法文化積累的二大天性,任何人都不可能觸犯。但不容諱言,現代法治觀念在我們社會乃是外來文化,它在我們社會是否深植人心,實在大可懷疑。如果回頭重讀十八世紀西方思想家如法哲學家孟德斯鳩、哲學家黑格爾、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等人所做的「東方觀察」,即可發現當今台灣的司法實在非常「東方」,這種「東方性」也正是台灣式民主的本質。

 所謂司法的「東方性」,孟德斯鳩在《法意》裡指出:「有些國家,它們的法律根本不是個東西,只不過是權力意志的反覆無常與任意獨斷而已。」而除了權力意志左右司法外,東方政治另一特性乃是統治者經常以高於法律的特權做為榮寵而賞賜給手下,有榮寵的可違法而不必究責,榮寵被收回者即難免遭到天威不可測的厄運,由於法律如此難測多變,因而法官論事遂惴惴不安,仰意承旨,或者鑽弄文字以羅織,或者斷章取義而開脫,進而對同類案件則思理各異。所謂法律的東方性,其實也就是政治干涉下司法人格的分裂性。在這樣的社會裡統治者有至高的權力。專業司法領域追求自己目標的高貴性也就不可能出現。而今天台灣司法在價值分裂的泥淖裡打轉,不就是孟德斯鳩上述論點的證明嗎?

 而說得比孟德斯鳩更嚴重的,要算德國大哲黑格爾了。他在《歷史哲學》裡指出,東方的統治者不可測,當官的等著榮寵,害怕被打入冷宮或收回榮寵,隨便弄個法條就被幹掉,而百姓則怕不小心惹禍上身。因此,這樣的社會是沒有榮譽心的,只有刁民才可能在不確定的法律網絡裡如魚得水,奸巧者得利,正直者受禍。在這樣的社會裡會一切都變得很虛假,表面講盡漂亮動聽的話,內心則不知在打著甚麼壞主意;表面上假裝弱者,事實上則是玩著扮豬吃老虎的奸計,黑格爾說:「榮譽之心既然無存,人與人之間又缺乏權利義務觀念,於是謙遜或自貶自抑的意識乃極通行,它又很容易變成自暴自棄與極大的不道德。撒謊和欺騙也因而成為常態。」

 無論孟德斯鳩或黑格爾所謂的「東方式司法」,所說的都不只是古代的十八世紀,而是可用來印證今天台灣司法的現況。長期以來,我們社會皆相信「有錢(權)判生,無錢(權)判死」,現在更相信「不選起訴,要選無罪」,司法在台灣除了享有功能性的特權,對整體社會的進步其實已成了一種負動能。我們不要以為司法在社會及政治進化的過程中缺席,與普遍百姓無關。亞當斯密在《國富論》裡即指出過,司法制度對社會也是一種財富的容器,當司法倒退,財富容器就會變小,只有司法進步、民生樂利,才可以替人民帶來更多機會。今天台灣經濟停滯,司法的倒退不能說不是原因之一。

 也正因此,台灣把個特別費辦得荒謬無比,不只看得出政治在其中的斧鑿痕跡,也看得出司法在權力意識下的自我扭曲和自我分裂。這時無論用陰謀論去加以解讀,或對這些案件加以抨擊,都顯得太過瑣碎。台灣把特別費案辦得荒謬無比,其實是司法東方性的整體顯露,如果台灣政治、經濟和社會還想再進步,其實已到了必須展開一次司法革命的時候了!

 而談到司法革命,則必須從頭來看對人類民主法治具有最大貢獻的十八世紀蘇格蘭啟蒙運動及其中最重要的司法革命了。人類歷史上首次把司法變成一種普通價值而不是當權者工具,也不是意識型態附庸的,即是蘇格蘭,蘇格蘭的啟蒙與司法革命,釋放出極大的自由空間,我們可不能忘了,發明蒸汽機的瓦特、發明腳踏車並替後來汽車文明奠基的鄧洛普、發現盤尼西林的佛萊明,自由主義之父洛克、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可都是蘇格蘭人。

 十八世紀前的西方和今日的東方相同,皆屬專制和神權意識型態掛帥的時代。而結束那個時代的,即是一六九五至一六九七年間發生在蘇格蘭的一起司法起訴案──一個十九歲不到的神學院學生艾肯海(Thomas Aikenhead)因為褻瀆而被大權獨攬的檢察長史脫亞起訴,儘管洛克等皆仗義執言,但該學生最後還是被絞刑處死。艾肯海死刑前的遺言,就是「希望我是司法濫用黑暗時代的最後一人」。

 而後,該案在十八世紀蘇格蘭啟蒙過程中,發生了極大的催化作用。在亞當斯密的老師哈切遜(Francis Hutcheson)、法官卡梅斯爵士(Lord Kames)等人領導下,蘇格蘭展開了一場司法革命,他們把改善司法人品、制度、取消宗教意識型態、塑造司法良心、人民對司法的抵抗權等合而為一。近代真正的民主法治,其實是在蘇格蘭建立的。十八世紀美國和歐洲進入盛世,靠的也是這場司法革命。

 今天的台灣,政治與司法日益倒退,它所顯示的其實是古老的「東方性」,長此以往,除非台灣也來一場司法革命,否則只會奸巧當道,詭詐盛行,台灣也不會有更好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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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1:16:37]
中國時報 2007.10.01 
美國如何選取法官
張升星

 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的投票結果,四位被界定為「親綠」的大法官被提名人無法獲得立法院過半同意。這個結果似乎只是反應出立法院朝小野大的現實,民進黨除了指責在野黨意識型態作祟,忽視專業審查等等,恐怕也是沒輒。不過在政治對立的激情之外,或許該有一絲空間讓社會進行法律層次的思考與反省。

 綜觀世界各國對於法官選取的方式,大同小異,非楊即墨。要不然就是通過考試取得資格後,因任命(appointment)而成為法官,確保其法律專業性;否則就是如同其他民選官員,以選舉(election)方式產生,增加其民主正當性。按照政治學的理論,統治權的合法性基礎是來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因此「民主」就是統治權有效行使的重要衡量指標。純粹從「民主」的角度觀察,這兩種法官產生的方式剛好位於民主光譜的兩個極端,孰優孰劣,難有定論。因「任命」產生的法官,其權力基礎並非來自於人民,法官既然不受人民控制,其判決就會脫離社會情感,不食人間煙火;而「選舉」產生的法官,固然能夠滿足民主的要求,但是人民對於法律專業缺乏正確評價的能力,因此選舉結果可能選出操弄法律的政治公關,而不是公平執法的正義官員。

 以美國紐約州為例,其法官產生的方式原本是由州長任命,直到一八四六年才在民主浪潮下改以選舉產生。然而,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無論是太多或太少的民主,都無法獲致理想的結果。現今美國各州普遍採取所謂「密蘇里計畫(Missouri Plan)」的混合型態來產生法官,亦即先由民主、共和兩黨組成超黨派小組,提出一份通過專業審查的法官派用名單,再由州長從名單內選擇適當人選擔任法官。這種方式應該算是改良的法官「任命」程序,藉由專業審查而避免州長任命的法官成為政治酬庸。

 至於以選舉方式產生法官,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紐約州。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的選舉共有三個階段,首先由民眾普選各政黨所推派的代表參加「司法提名會議」,然後再由獲選為「司法提名會議」的代表在會議中決定各政黨的提名人選,最後只有通過「司法提名會議」的候選人才能參加選舉,由民眾投票選出法官。

 這樣的選舉方式,顯然是為了彌補選舉可能造成法律專業性不足的流弊,坦白說,相較於純粹政治性的選舉活動而言,已經進步許多。但是這種選舉方式仍然遭受合憲性的質疑,去年紐約州民事法院法官Lopez Torres主張紐約州憲法明文規定最高法院法官應由選舉產生,但是由政黨代表在「司法提名會議」中決定候選人名單的方式,實質上等於是剝奪了人民選舉的權利,因為這種選舉制度無異是強迫法律人必須依附政黨,否則無從獲得侯選資格,骨子裡仍然是由各個政黨的政治領袖「任命」而產生法官。

 雖然聯邦上訴法院判決認為紐約州的法官選舉方式違反言論自由及侵犯州權而違憲,但是學者卻嚴厲批評判決不當,因為真正的問題是民主、共和兩大政黨沆瀣一氣,只為鞏固權力,無視專業評價,寧願推薦忠誠的奴才,不敢鼓勵獨立的人才,這個政治惡習和選舉制度本身其實沒什麼關係。

 不管什麼方式,國民教育水準、政黨競爭規範以及法治的文化涵養,恐怕才是選才成功與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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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內容影射朱立倫私德,於刑法,其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於選罷法,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屬法規競合,以選罷法論處,亦非重罪,檢察官為何祭出拘提的重大手段?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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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之道,則應建立精神傳統,在法訓所中選任有守有為,嫉惡如仇,有辦案實力者擔任師資,以樹立典範;升遷調動時少一點政治和派系的考慮,大膽晉用執法如山的戰將掌握管理權限,則檢察風紀自能弊絕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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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媒體評論普遍認為,這次判決第一次認定國會「怠於立法、怠於法律修訂」,是「立法不作為」,這一點勢必對今後司法制度改革、憲法訴訟和行政訴訟等各方面產生長遠的影響與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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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10:03:45]
不是暴動,是反奴抗暴!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北縣新店)


高雄捷運公司的「外勞」抗爭事件,媒體多以「暴動」稱之。而輿論與政府相關單位的關切,似也集中在「是否繼續引進外勞」、「將帶頭者遣送出境」等表象,儼然把外勞當作「問題製造者」。但若對這些被稱為「外勞」的移工在台處境稍有了解,就會發現他們的生活與工作條件,早已違背了文明國家的最低人權標準。稱之為國際法上的「強制勞動」甚或「奴役」,絕不為過。如果不改善這些非人化處境,那麼外勞的激烈抗爭,就像從前美國黑奴層出不窮的流血抗暴事件一樣正當,絕不能單以「非法暴動」視之。

舉例而言,「防止人口販運公約」、「禁止奴隸公約」、「禁止強制勞動公約」以及「移工與家庭成員權利公約」(簡稱「移工公約」)等重要的國際規範,均明文禁止「強制勞動」,並將強制勞動等同於奴隸制度。且「強制勞動」並不限於直接的暴力壓迫,也包括身體或行動自由的限制與威脅,以及濫用法律程序施壓。台灣雇主對移工常用的「扣留」(或稱「保管」)護照、扣押工資、限制行動自由,以及動輒恐嚇「遣返回國」,在前述公約與國際實務來看,都已構成非法的「強制」,而使得身處外地的移工處於「奴役狀態」。尤有甚者,對照美國國務院在二○○五年發布的人口販運報告,由於有著前述的慣行,台灣的雇主甚至是整套外勞法制,都有構成「販賣人口」而遭制裁之虞。

勞動基準法第五條雖有禁止強制勞動的規定,就業服務法也禁止雇主非法扣留護照,但實務上仍層出不窮。本案中外勞的護照被付之一炬,應該也有「代為保管」的措施。這顯示我國實務對「強制」、「非法」的解釋與執法態度,大有問題。至少「保護不足」,等於放任雇主以各種手段奴役移工,同樣在人權標準上站不住腳。而且這些基本權利,是不能以「契約自由」來加以限制的。即便勞工在形式上「同意」,雇主的行為仍然可能構成「非法強制」。

此外,我國容許雇主對外勞「僅需支付基本工資」,牴觸了「移工公約」第廿五條以及「外國人權利宣言」有關「與本國人同工同酬」之要求;雇主既控制移工的居住行動自由,又不為他們裝設可收訊母國節目的電視設施,亦有拒絕移工公約第十三條「跨疆界收訊自由」之虞。

或許會有人認為:外勞權益受損,可循合法管道尋求救濟。但現實是:爭權益的外勞,往往在爭議尚未處理結束,是非未明之前,就被警方甚或仲介遣返回國。即便有幸留下來硬撐過司法途徑,在語言及各方面資源欠缺的情況下,憲法上的訴訟權也難以提供有效保護。國際公約多要求國內司法制度應提供外國人適用之語言,同時在移工提出申辯與審查之前不得執行遣返處分,但我國的移民法制完全沒有顧及這些人權法上的基本要求。

一向只把人權當嘴皮武器用的政府機關,或許不會將人權公約放在眼中。但保障移工最起碼的基本權利,已成為國際趨勢。國際移工跨海而來,為「咱台灣人」的建設貢獻心力,承受剝削,乃至在職場災害中粉身碎骨。然而,我們回報的是什麼?不公平的勞動條件、薪資被扣無法自由使用、行動不自由還經常受不法或欺騙式的威脅、護照被扣留,而且沒有正當管道可提供有效救濟…試問如果這樣的待遇發生在你我身上,要不要反抗?

【2005/08/2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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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圖以推動「公平貿易」來取代「自由貿易」的新力量,除了改變世界貿易規則外,也針對西方企業和消費者,鼓吹他們選擇公平貿易產品。這個運動的基本目標是希望讓第三世界的弱勢生產者獲得基本而穩定的收入,建立讓永續發展成為可能的貿易伙伴關係。

    因此,他們建立公平貿易標籤制度,只要從第三世界國家進口之商品(咖啡豆、可可豆、糖、米等)符合標準,就發給公平貿易標籤。要符合公平貿易標準,收購商必須以保證價格、長期契約關係向第三世界國家農民購買,以確保他們的基本收入。收購商並要提供一筆保障基金協助當地社區發展,當地的生產組織則是實施民主參與的小型農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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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例的追蹤}在比較法上甚饒趣味,使民法一八九條的研究,俱有法學方法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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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刑事政策不符民眾期待而亟需改革。然而,當立委陳根德根據台大林山田等教授建議,提出先進的刑事立法政策,採取嚴格限制短期自由刑的使用,並同步修正現行「法犯罪類型」(如故意犯、過失犯、結果加重犯、共犯等)要件缺失之規定,例如交通過失犯引進工作罰(社區服務)、禁止駕駛等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制裁手段,改進罰金制度的缺點並將民事和解列入量刑要素等先進的修正案,卻因保守勢力反對未獲青睞,令人失望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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