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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1:16:37]
中國時報 2007.10.01 
美國如何選取法官
張升星

 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的投票結果,四位被界定為「親綠」的大法官被提名人無法獲得立法院過半同意。這個結果似乎只是反應出立法院朝小野大的現實,民進黨除了指責在野黨意識型態作祟,忽視專業審查等等,恐怕也是沒輒。不過在政治對立的激情之外,或許該有一絲空間讓社會進行法律層次的思考與反省。

 綜觀世界各國對於法官選取的方式,大同小異,非楊即墨。要不然就是通過考試取得資格後,因任命(appointment)而成為法官,確保其法律專業性;否則就是如同其他民選官員,以選舉(election)方式產生,增加其民主正當性。按照政治學的理論,統治權的合法性基礎是來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因此「民主」就是統治權有效行使的重要衡量指標。純粹從「民主」的角度觀察,這兩種法官產生的方式剛好位於民主光譜的兩個極端,孰優孰劣,難有定論。因「任命」產生的法官,其權力基礎並非來自於人民,法官既然不受人民控制,其判決就會脫離社會情感,不食人間煙火;而「選舉」產生的法官,固然能夠滿足民主的要求,但是人民對於法律專業缺乏正確評價的能力,因此選舉結果可能選出操弄法律的政治公關,而不是公平執法的正義官員。

 以美國紐約州為例,其法官產生的方式原本是由州長任命,直到一八四六年才在民主浪潮下改以選舉產生。然而,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無論是太多或太少的民主,都無法獲致理想的結果。現今美國各州普遍採取所謂「密蘇里計畫(Missouri Plan)」的混合型態來產生法官,亦即先由民主、共和兩黨組成超黨派小組,提出一份通過專業審查的法官派用名單,再由州長從名單內選擇適當人選擔任法官。這種方式應該算是改良的法官「任命」程序,藉由專業審查而避免州長任命的法官成為政治酬庸。

 至於以選舉方式產生法官,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紐約州。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的選舉共有三個階段,首先由民眾普選各政黨所推派的代表參加「司法提名會議」,然後再由獲選為「司法提名會議」的代表在會議中決定各政黨的提名人選,最後只有通過「司法提名會議」的候選人才能參加選舉,由民眾投票選出法官。

 這樣的選舉方式,顯然是為了彌補選舉可能造成法律專業性不足的流弊,坦白說,相較於純粹政治性的選舉活動而言,已經進步許多。但是這種選舉方式仍然遭受合憲性的質疑,去年紐約州民事法院法官Lopez Torres主張紐約州憲法明文規定最高法院法官應由選舉產生,但是由政黨代表在「司法提名會議」中決定候選人名單的方式,實質上等於是剝奪了人民選舉的權利,因為這種選舉制度無異是強迫法律人必須依附政黨,否則無從獲得侯選資格,骨子裡仍然是由各個政黨的政治領袖「任命」而產生法官。

 雖然聯邦上訴法院判決認為紐約州的法官選舉方式違反言論自由及侵犯州權而違憲,但是學者卻嚴厲批評判決不當,因為真正的問題是民主、共和兩大政黨沆瀣一氣,只為鞏固權力,無視專業評價,寧願推薦忠誠的奴才,不敢鼓勵獨立的人才,這個政治惡習和選舉制度本身其實沒什麼關係。

 不管什麼方式,國民教育水準、政黨競爭規範以及法治的文化涵養,恐怕才是選才成功與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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